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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标签:解除劳动关系;合同法

问:我单位有一名女会计,在工作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小失误,虽然还没有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,但是由于会计岗位的重要性,单位想要给她调岗,如果调岗后还出错,就依法开除她。就在要再给她调岗的前夕,她怀孕了,并且开始请病假不来上班。请问:单位是否能与怀孕的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?


答:法律对于女性员工,尤其是在“三期”期间——也就是处于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女员工是有特殊保护的。但是保护不等于包庇,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可以与“三期”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:“1.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2.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3.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4.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5.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6.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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