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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标签:试用期;工伤;劳动关系

问:2015年9月23日,徐某应聘到桂平市某陶瓷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,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。刚正式上岗满十天,徐某就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,后被送至医院治疗。在支付了第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后,公司就拒绝后续治疗费用,并以徐某为“临时工”,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协助徐某办理工伤认定,拒绝支付工伤赔偿。此情况下,徐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

答: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《劳动法》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,之前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“临时工”已经不复存在。徐某从2014年9月23日开始在被告公司处从事工作,并由被告发放工资,工作期间,原告徐某虽然作为临时工,也并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,但依照法律的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。因此,徐某告在桂平市某陶瓷公司处工作期间,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。徐某可向法院起诉,确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,并进而办理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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